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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有效性: | |
名称: | 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
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研究,决定聘请唐浩等5名同志为县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三年。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东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执行。名单通知如下:
唐浩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主任
曹立志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主任
辛长林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主任
韦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及管理工作。
附件:东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东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党政机关内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尊崇法治、服务大局、专业客观,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风险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条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县司法局提出,报县政府审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县政府可根据情况提前解聘。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熟悉社情民意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认真及时高质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六)县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律顾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受县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草拟、修改、审核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根据需要参与县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选题和草案咨询论证工作。
(六)参与处理涉及政府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七)自主进行行政执法状况的社会调查活动,收集社会信息,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
(八)参加县政府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或行政执法调研活动,参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案卷评审。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县政府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县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指派其他律师代为提供服务。
(六)每年为县政府提供至少一次法律知识培训。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县政府的要求或相关部门的请求,统筹安排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服务。
(二)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其他日常工作,了解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并定期向县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定期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
第十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县政府委托事项的,一般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也可以通过参加咨询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对县政府委托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听从工作安排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办理与县政府委托事项无关的业务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
(六)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等原因导致县政府蒙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可以书面申请辞任,经县政府审定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县司法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