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76/2021-00018 | 分类: | 其他/其他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2-29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成立东海县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领导小组的通知 |
关于成立东海县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领导小组的通知
东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城区部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含县内所有风景区);
(七)新水晶城区域内及其周边的水晶博物馆。
二、下列区域晚10时至次日早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除外)
石安河、海陵东路、迎宾大道、陇海铁路、湖西路、湖滨路、西双湖东大堤、北辰西路至中华路的合围区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市民禁止燃放包装上标有“专业燃放类”红色字体的烟花爆竹及非正规渠道来源的烟花爆竹。
四、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0。
五、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