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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76/2021-00027 分类: 其他/其他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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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0-25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对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三期A地块、C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关于对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三期A地块、C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5 14:39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对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三期A地块、C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因东海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对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三期A地块、C地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东海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三期A地块、

C地块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三期A地块、C地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人:东海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东海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八、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

九、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十、现场接待地点: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三期A地块、C地块分指挥部(徐海路南侧航道站西)

十一、联系方式:18261310008

十二、监督举报电话:0518-87213029(县监察委员会)。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三期A地块、C地块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三期A地块、C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东海县人民政府拟对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三期A地块、C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征收。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四)《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五)《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5号);

(六)《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4号);

(七)《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

(八)《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连建征监〔2018〕124号);

(九)《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19〕24号);

(十)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

东海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东海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五、征收范围

征收四至范围:A地块:南至徐海路、北至高铁线、东至晶都新建材公司西围墙、西至石油公司东围墙;C地块:南至机械厂小区、北至高铁线、东至B地块征收规划红线、西至城南一期征收规划红线。具体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三期A地块、C地块规划红线图为准。

六、被征收人

本方案第五条所列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七、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八、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

九、征收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摇号或抽签的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及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

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含擅自翻建、扩建所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非房改房实测面积与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一致的(不含擅自翻建、扩建所增加的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民房建筑证件)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建筑,以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性质、面积为准,参照合法建筑处理。

(三)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征收建筑,按以下方法认定处理:

1、在1999年城区航测地形图上有记载的,参照合法建筑处理。

2、在1999年城区航测地形图上无记载,在2011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

被征收一层、二层房屋,在补缴相关规费及罚款后,参照合法建筑处理;三层及以上部分,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的,按重置价予以补助,但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3、在2011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在2016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

被征收房屋一层全部及二层建筑面积80%部分,在补缴相关规费及罚款后,参照合法建筑处理。二层剩余20%建筑面积及二层以上部分,按重置价予以补助,但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4、在2016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5、用夹芯板、彩钢瓦等材料建成的简易建筑,给予材料补助,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四)无土地确权材料被征收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在2016年正射影像图已存在的,由相关居委、街道或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将房屋及土地权属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确认后,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因历史原因超出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的建筑,在2011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给予重置价补助,但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六)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且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可按照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的材料补助,但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付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调换安置房屋相等面积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的,按照安置房市场价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800元结算。

2、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3、安置房的概况:安置房位于牛山街道果园南路西侧、徐海路北侧“晶祥苑三期”小区内安置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住宅(期房)可选房源,具体位置、户型、面积、价格详见现场选房图。

4、安置房的选择办法: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及户型,按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先后顺序自行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配备相应的储藏室,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时,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购买,并可享受优惠价格。

5、被征收房屋调换首套房后剩余合法建筑面积达不到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50%的,该部分不再进行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调换首套房后剩余合法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50%的,按照不超过1倍标准予以调换。如调换二套房后仍有剩余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此标准以此类推。

6、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安置房最小套户型面积的,只限于调换当前可选房源中最小户型安置房并按照安置房市场价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800元结算价款。

7、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款结算: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选定的安置房,按图纸设计的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总价,如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在协议规定的支付期限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征收部门。具体房价款按房产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8、安置房交付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交付时间为准。

9、安置房交房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结合现状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本次征收,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值确定。

(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东海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且放弃选择安置房而选择现有经济适用房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七)本次房屋征收将采取集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发布通知。

十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二)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和性质以房产证、土地证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或性质有争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

(三)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十四、征收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临时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月起,向被征收人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征收住宅房屋的签约及搬迁奖励

1、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合法建筑评估价基础上增加8%,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日至30日(含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合法建筑评估价基础上增加4%,奖励金额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第31日及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日至30日(含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第31日及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约定搬迁时间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征收非住宅的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日至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第31日及之后签订补偿协议或在约定搬迁时间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其他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之内(含30%)的部分,在市场价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800元;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之外的,按市场价计算。

十五、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从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后,经招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

十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测绘,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发布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的,由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东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东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东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东海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伪造或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方案中所述的1999年城区航测地形图、2011年正射影像图、2016年正射影像图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为准。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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