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76/2024-00053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东政发〔2024〕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08 | 发布日期: | 2024-02-08 | 有效性: | |
名称: | 县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全面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24〕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连政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东海新实践,奋力谱写“强富美高”幸福东海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发挥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
(一)摸清底数。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二)规范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执行文物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三)加强管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四)锤炼队伍。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对我县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的培训和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街道、场)、园区为基本单元,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实地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东海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县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县级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县文物局)。
(二)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督促检查。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县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项,由县民宗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无人机航拍空域许可、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事项,由县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重要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等方面事项,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和协调。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经费保障。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县财政局要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拨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谋划。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加强质量管控。县文旅局(县文物局)统一负责全县普查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普查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三)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锻炼人才队伍。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五)注重协调配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统筹各相关部门、文博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凝聚文物普查工作合力。将普查工作和文物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普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险情、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抢救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将各类安全事故的诱因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加强文物安全。
(六)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组织调度,发动本地媒体、协调相关机构部门,全过程、多形式、多维度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报道,广泛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工作要求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生动反映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和成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配合普查,动员全社会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