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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4-00024
发布机构 东海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12-18
标 题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文 号 东政办发〔2023〕3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3-1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开发区,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2022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情况,对住房保障有关标准作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内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县城区城镇户口;

2.申请人家庭需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2760元(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

3.在我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无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需县城区城镇户口且连续居住满3年;

2.申请人家庭需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475 元(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享受县城区低保、特困职工待遇,残疾和重大疾病家庭需有残疾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大病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本县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新就业人员除上述条件外,还需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三)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具体由县委组织部和人社局确认其资格;

(四)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定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三、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县城区城镇户口且连续居住满3年;

2.申请人家庭需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276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1.单身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申请前1年内出售或转让私有住房的(家庭确有重大变故的除外);

3.有商铺或其他用于商业用途房屋的;

4.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的企业法人或在合伙经营公司股份超过20万元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两辆以上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的10倍);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享受其他保障房政策待遇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8.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监护的;

9.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租赁补贴

1.未婚且年龄不满30周岁的(低保和特困无房户除外);

2.申请前3年内出售或转让私有住房的(家庭确有重大变故的除外);

3.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未满3年的;

4.有商铺或其他用于商业用途房屋的;

5.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的企业法人或合伙经营公司股份超过20万元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两辆以上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最高价值不得超高年低保标准的10倍)

7.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享受其他保障房政策待遇的;

8.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监护的;

9.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10.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由县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委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为18平方米。

2.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标准为:低保无房困难家庭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2020年标准为5.5元)标准执行,低保有房困难家庭按照标准保障面积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2020年标准为5.5元)标准执行。中低收入无房困难家庭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2020年标准为5元)标准执行,有房困难家庭按照标准保障面积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2020年标准为5元)标准执行。

低保家庭补贴金额=8元每平方每月×(保障人口数×18-现有住房面积)×12个月。

中低收入家庭补贴金额=7元每平方每月×(保障人口数×18-现有住房面积)×12个月。

3.4人以上家庭按4人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由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调整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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