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前期开办费和住宅装修保证金监管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强化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它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对在我县境内服务的物业企业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开发企业所交的前期物业开办费、业主所交的住宅装修保证金进行监管。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物业企业交纳保证金标准
1
、参加投标的物业企业投标前将
投标保证金交到房管局指定账户。招标企业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招标企业所给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开办费的数额。中标企业可将投标保证金转为该项目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
2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收取
标准为: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10万元;总建筑面积10-20万平方米的,8万元;总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6万元;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4万元。
二、开发企业前期物业开办费标准及划拨方式
1
、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3万元;1-3万平方米的,不低于5万元; 3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按1元/平方米计算,面积大于20万平方的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少于计算标准的80%;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另有约定的,约定费用不能低于此标准,招标企业在招标公告发出前将开办费一次性交到房管局指定账户。
2
、中标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向房管局申请拨付物业前期开办费,首次拨付的开办费原则上不超过开办费总额的20%。如有其他需要,需重新申请,经房管局审批后拨付。
3
、物业公司向房管局提出申请拨付款项时,物管科及物业协会要查验申请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开办费支出范围,并提交会办,通过后先由物业服务企业垫付所需资金,然后由物业协会、物管科到现场查看实物是否与申请购买物品清单相符,经查验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报领导审批。
三、装修保证金的管理
1
、装修保证金由开发公司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收取,交到房管局指定的专项账户。然后由开发企业向购房者分户收取。
2
、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申请退还装修保证金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退还该批保证金的业主名单、房号、面积、金额等详细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由物管科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察、查验,确定其有无违反协议约定行为,初审、无误后物管科用书面形式报局领导批准后划拨。如有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责令其恢复原状,同时进行相应处罚。
四、违规处罚
业主违规装修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局执法大队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分别处罚相关物业公司和业主各1000元。
2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分别处罚相关物业公司和业主各2000元。
3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分别处罚相关物业公司和业主各3000元。
4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分别处罚相关物业公司和业主各4000元。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除了对相关物业公司和业主分别处罚10000元外,同时报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