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8-10-30 | |
标 题 | 关于调整2015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住房保障有关标准作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内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县城区居委户口且连续居住满3年;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0元;
3、申请人及同一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含单位公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需县城区居委户口且连续居住满3年;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1000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享受县城区低保、县总工会特困证、残疾证、市级医院出具的大病证明等有关情况证明。
(二)优秀务工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三)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具体由县组织和人事管理部门确认其资格;
(四)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定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三、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县城区居委户口且连续居住满3年;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1、未婚年龄且不满30周岁的; 70岁(含70岁)以上的老年夫妻,或者年龄65岁(含65岁)以上的单身老人(以上年龄截止至分配前终审时间);
2、申请前3年内出售或转让私有住房的;
3、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未满3年的;
4、有商铺或其他用于商业用途房屋的;
5、拥有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的企业法人或在合伙经营公司股份超过10万元的,以及拥有上述公司变更、过户、注销登记不满1年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的或车辆过户、注销不满1年的;
7、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或其他保障房政策的;
8、其他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情况。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单身未满30周岁的(低保和特困无房户除外);
2、申请前3年内出售或转让私有住房的(家庭确有重大变故的除外);
3、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未满1年的;
4、有商铺或其他用于商业用途房屋的;
5、拥有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的企业法人或在合伙经营公司股份超过10万元的,以及上述公司变更、过户、注销登记不满1年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的或车辆过户、注销不满1年的;
7、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监护的残疾人;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其他保障房;
9、其他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我县就业(务工)不满2年;
2、在我县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金不满12个月;
3、申请前3年内出售或转让私有住房的;
4、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未满1年的;
5、有商铺或其他用于商业用途房屋的;
6、其他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准。
七、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1、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为16平方米。
2、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标准为:低保无房困难家庭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5元标准执行,低保有房困难家庭按照标准保障面积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5元标准执行。低收入无房困难家庭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标准执行,低收入有房困难家庭按照标准保障面积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标准执行。
低收入补贴金额=(保障人口数×16-现有住房面积)×5元每平方每月×12个月。
低保补贴金额=(保障人口数×16-现有住房面积)×5.5元每平方每月×12个月。
3、4人以上家庭按4人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由东海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实施,以前调整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