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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10-30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小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小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10-30

 

关于印发《东海县小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东海县小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东海县小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接管进驻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监督工作,物管科具体组织和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实施。

第三条 申报承接查验的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规划核实认可书材料,报送房管局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

(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四)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五)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发企业提交申请查验报告书,由房管局物管科确定查验时间并组织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查验;

(二)查验小区项目应提供承接查验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小区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手续(电梯、供水、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等);

(四)物管科组织查验人员进行逐条逐项会审,确认现场查验结果是否合格;

(五)对查验中发现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及资料的问题,物管科对存在的问题用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主体单位;

(六)物管科负责认定承接查验的小区硬件和软件是否齐全合格有效,并认定是否可以交付使用;

 第五条 物管科在组织现场查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分项配套设施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电梯、安防监控、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开发企业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否则物管科不组织相关查验。

 第六条 查验组人员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文件:

    (一)共用设备部分,主要查验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供暖设备等;

(二)共用设施部分,主要查验道路、绿地、围墙、宣传栏、路灯、排水沟、垃圾容器、消防设施、安防监控、小区大门、单元门、路灯、信报箱设施。

第七条 查验人员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专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房管局物管科负责对以上查验内容把关监督,确认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查验专业人员现场查验的结果。

第九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小区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部分分期承查验。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十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1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开发企业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并及时掌握和报送设备运行情况资料到县房管局,房管局物管科要对设备的运行、缴费、停用及时掌握情况。因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履行工作责任而导致小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毁损停运、超过维保期使用带来的后果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房管局不给予办理房产登记,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被记入不良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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