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海县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东海县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
《
东海县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