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8-10-30 | |
标 题 | 东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东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东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东海县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73号令),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东海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9000元。
(二)优秀务工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县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具体由县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保障局确认其资格。
(四)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定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上述(一)至(四)类家庭(或个人)在东海县行政区域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36平方米),家庭直系亲属在东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二、申请条件认定标准
(一)户籍:
第一类申请家庭需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户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可另行推选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要求具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且户籍登记时间至申报时满3年。第二、三、四类申请家庭户籍不限。
(二)户及家庭人口的认定:
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与户主同一户口簿内的所有直系亲属为一户,同一户口簿内还有申请人兄弟、姐妹的,未成年的计算人口,成年的不计,寄居、寄养、寄读、挂靠等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2、单身申请人(包括离异人员)以一人户计算,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决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3、农居混杂或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以夫妻双方户口簿为依据,申请方参照本条第一款认定,另一方只计算本人和子女。
4、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列入家庭人口:
(1)户口报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
(2)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3)服刑或其他接受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人员。
5、申请截止日前12个月内死亡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申请人尚未获得承租资格前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中无符合条件人员的,撤消申请资格;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变更为申请人。
(三)收入限制标准: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9000元。
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认定方法:⑴人均家庭年收入,指同一户籍所有亲属家庭成员的年收入之和,除以参与分摊收入的家庭人员数,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及其他收入;⑵同一户籍,但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分摊收入。
(四)无住房是指:申请家庭家庭成员和共同申请人在东海县行政区域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除有产权登记外还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农民建房家庭成员申请建房的房屋或土地),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东海县行政区域内无转让住房。
(五)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和共同申请人在东海县行政区域内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36平方米)。申请之日前3年东海县行政区域内转让住房的应计算住房面积。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总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土地权属记载上房屋测量的面积、土地批建材料上房屋测量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国有土地上没有建造房屋、建造的房屋已倒塌、被列为D级危房的,均以土地面积1︰1.5的比例认定住房面积。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整体倒塌的,须提供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注销、无再次批建证明。未批先建、搭建、改建的房屋,已受让但未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的房屋均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六)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东海县行政区域内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
在计算申请人和配偶的父母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时,计算方法为:父母人均住房面积已超,需计算除申请人和配偶外的父母、兄弟姐妹人均住房面积,如超过人均住房面积30平米,视作具有住房资助能力;在计算申请人子女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时,计算方法为:只要申请人其中一个子女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米,或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视作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七)离婚户住房面积的认定:离婚户自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日已满12个月的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至申请时离婚未满三年的,离婚时将住房分给一方,未分得住房一方应将离婚时夫妻共有的各类私有住房面积按产权登记时约定份额(产权登记时无约定的以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计入住房面积;(2)至申请时离婚满三年但不满五年的,离婚时因住房分给一方而财产处置约定以货币补偿的,未分得住房方仍计算一半住房面积,未约定的未分得住房方可视为无房户,满五年的不论有无货币补偿约定,未分得住房方均视为无房户(3)离婚前夫妻共同处置(转移)的私有住房面积按产权登记时约定份额(产权登记时无约定的以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计入未分得住房一方(至申请时未满5年的计入住房面积,满5年的则不计)。
三、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同一户口簿内所有直系亲属为一户,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异或丧偶人员、单身的引进人才和单身优秀务工人员可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二)申请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
2、申请人单位及居委会出具的东海县居民家庭收入证明;
3、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东海县行政区域内出具证明前5年内私有住房交易情况、现有住房情况,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出具租住直管公房状况的证明;
4、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东海县行政区域内出具证明前5年内私有住房交易情况和现相关土地使用信息;
5、符合申请条件第二、三类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证书、荣誉称号等证明,所在单位聘任合同,社保、公积金缴存等证明;
6、县住房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
五、审核配租
(一)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到县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表单,如实填写并附申请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县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或用人单位进行异议征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
经异议征询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县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选房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配租
1、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发布受理公告,按房源房型、家庭人数、家庭类别实行配租。
2、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发布申请通告前,应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租金价格等信息在县住房保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上适时公布。
3、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分类情况,分别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家庭的候租顺序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可以享受优先安置条件的对象享受优先承租权。并核发《东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核发《租赁证》户数大于实际可配租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领取《租赁证》家庭1︰1的比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凭《租赁证》的候租顺序号确定租赁家庭。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在3年内按照《租赁证》的候租顺序号轮候配租,放弃配租的注销《租赁证》。如在轮候配租期间,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作出说明,满3年后核发的《租赁证》作废。
核发《租赁证》户数小于实际可安置房源数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确定租赁家庭。
4、租赁家庭确定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家庭租赁房号,零星腾退的房源按照候租顺序号确定租赁家庭,候租时间超过1年的,在正式租赁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5、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县住房保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签订合同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租赁证》到指定地点签订《东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和核发的《租赁证》作废,但3年后可重新申请。
六、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申请人原居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腾退居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不退出的取消配租资格。
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除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仍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外,其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按统一租金缴纳房租。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需在申请时有效。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参照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房屋管理
因管理需要,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各种方式防止各类转租、转借行为的发生。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一般不允许对房屋进行再次装修,如承租人确需再次装修的,须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对于房屋内部已装修部分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4、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七、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东海县行政区域内获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的,或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