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站点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分类 > 住房信息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10-30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小区物管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小区物管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10-30

 

关于印发《东海县小区物管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物业公司:
东海县小区物管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东海县小区物管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试 行)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物业公司管理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房管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七日内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一、物业公司对接管的电梯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 四)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 六)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发生变更时要报县房管局和县监督局备案登记。
二、物业公司接管的电梯要具备以下条件
( 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作出规定;
( 二)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 三)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 四)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由物业服务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说明原因;
( 五)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利用电梯设置商业广告的收入,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可以约定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 六)电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使用规定执行,并将以上材料报县房管局备案,否则不予接管,物管科负责把关监督。
三、物业公司要有专业电梯管理人员,电梯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以及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
( 二)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 三)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 四)审核本小区(单位)有关电梯使用情况并在上报县房管局的月报表上签字;
( 五)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电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向县房管局、质检局报告;
( 六)电梯管理人员在接到故障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 七)电梯管理人员负责本小区(单位)电梯的维护保养并建立台帐保存技术档案;
( 八)物管科负责到现场查验电梯使用小区(单位)报表的真实性,并将电梯运行情况用书面形式报告局领导。
四、物业企业在发现电梯有以下问题时应立即报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房管局
(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物业公司应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五、物业公司宣传和告知使用电梯注意事项的内容
( 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 二)采用撞击、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管科要负责对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的监督检查。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检验周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县房管局和质监局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物业公司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向县房管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 一)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 二)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过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封停电梯、未设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办理停用手续的;
(三)没有及时报送电梯使用情况月报表、季报表的物业企业。
(四)发现电梯有问题的,没有及时联系维保单位修复及报送到物业主管部门的。
(五)物业公司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能,除县房管局申报市局注销企业资质外,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杏彩体育官网